趨勢

捍衛自己權力的時候到了-不能不知的著作權利相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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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設計師」是根據問題與需求,來「思考、計畫」出解決方案的人。而解決方案的規模大小將決定需要加入多少種表現技法、材料與人力。設計師可以是原畫師,自己畫出內容不假他人之手;但也可以使用既有元素重新創造,如找畫師配合與購買圖庫都是一樣的道理,不是每個設計師都需要具備繪圖的能力。簡而言之,設計其實和「思考、計畫」有絕對關係,先有了主軸概念思考,爾後有了實行計畫,最後決定如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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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你有想過,從思考到執行這段流程中,有多少法律在其中保護你和你的作品?

為什麼會提到這件事呢?最近因為旅美設計師江孟芝打造的「移動式集集美術館」諸多層面的爭議,在網路上討論度居高不下。以此為例,瘋設計邀請了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律顧問和我們一起用法律的角度來討論,在這起事件中設計師該注意的那些二三四吧!

瘋設計編輯=瘋編;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律顧問=顧問

瘋編:設計師如果直接找插畫家合作,應該就比較單純是合作前把權利義務用合約寫清楚。但像這次的圖庫使用,設計師是最容易忽略或違規的法律條列為何呢?

顧問:需要注意的是「授權範圍」,就設計師而言需要注意的是各個圖式平台的授權範圍,購買之後有無「商業使用」之權限…等等,這些需進一步從圖式平台公開的契約約定的範疇。

瘋編:接著如俄羅斯插畫家Катя Mолодцова很棒的釋出了石虎插畫供「一般民眾」和「公益團體」免費使用,但這層面有無「商業使用」之權限問題呢?公部門如果使用在集集車上應該也屬於商業範疇吧?

顧問:這部分也是「授權範圍」的問題,主要還是得先了解俄羅斯插畫家的實際授權範圍。當然,如果插畫家的授權使用範圍包含「商業使用」,那麼公部門使用就沒問題。但我們建議還是了解授權全貌再來釐清比較恰當。

瘋編:事件中的設計師是承接方,作品必須透過發包商QC。但這次事件矛頭都對準設計師,就法律面來看,發包商即政府單位的責任為何呢?

顧問:政府機關須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對外公開政府採購案,而經由公開招標的程序得標之廠商,接下來與政府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而無論是政府機關行政契約或者雇用契約,皆不希望設計師進行抄襲他人設計,因此,一般而言契約中都會規範「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條款」,單方面將侵權行為責任轉嫁至設計師完全合理。至於使用的圖像是否正確,又是另外一個審核層面的問題,需要一門課程來仔細討論。

瘋編:這次事件以法以理看似設計師得完全負責了?

顧問:這很難說,因為我們都不了解實際狀況。單就新聞報導中的資訊-設計師僅稱購買圖片,但設計師所購買之圖片其「授權範圍」為何? 我們不得而知。若設計師所購買圖片具有「商業使用」,則此事件為個人道德問題(對外宣稱是自己的創作/重製)並非法律問題。另一層面,如果設計師所購買之圖片不可以「商業使用」,依據契約規範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況下,其責任即歸屬於設計師。

瘋編:事件最後由交通部林佳龍部長直接在網路上指示,要求觀光局設法採用「俄製」石虎。這對承接的設計師來說,是否含有違約問題?

顧問:這個需要從「行政契約以及契約約定相關之條件」認定,若因政府改變特定之行政目的或計劃導致契約相對人因此有受到損失情況之下,就可能涉及違約的問題。但是,若契約中有約定相關條件,並且契約相對人同意情況之下,就不見得會有違約的問題。

瘋編:也就是說,契約內容應在主管機關和網路輿論之上才對。

顧問:設計在承接案件時本就該具備溝通和協調能力,如果本身就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就可以幫助設計師在「思考、計畫」時就能先行避免相關的法律問題;「執行」時就能快速判斷使用範圍;就算之後遇到質疑,也能有憑有據的說清楚,避免後續的公關災難。


與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律顧問討論此事件後,發現設計師與藝術家從思考到執行這段流程中,很少有考慮法律層面的警戒心,於是瘋設計決定再開一堂與設計/藝術息息相關的法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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